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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完备法制的重要途径
引用本文:崔敏.“判例法”是完备法制的重要途径[J].法学,1988(8).
作者姓名:崔敏
摘    要:▲法条规定得太笼统、太抽象、太原则,势必会由于执法人员的理解和认识的不一导致对定罪量刑的实际标准宽严不等畸重畸轻.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除了提高立法技巧本身,判刑法的推行是必要的. ▲判例法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这一制度促进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相辅相成,但又具有鲜明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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