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有必要扩大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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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国华.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有必要扩大适用范围[J].人民检察,2005(15):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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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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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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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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