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人与辩护人诉讼地位的不对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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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古华荣 彭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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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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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祛确立了以控辩式为主的诉讼模式。一般说,这种诉讼模式的立法精神在于使校辩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在矛盾运动基础上,通过法官的审理得到和谐统一。由于法官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所作的判决也相对公正。据此可知,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前提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大致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矛盾运动,才能实现这种诉讼模式的立法意图。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适应这种诉讼模式的需要,充实完善了辩护人的权利,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实践中不少人却因此认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完全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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