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苏府规字2015]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3月16日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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