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私分集体财产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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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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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恩施市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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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某村党支部书记安某、村委会主任宗某、村委会会计钟某三名党员,利用掌握村委会财政的便利,将某化工厂给村里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20余万元存入银行,先后滚存金额达61万元,获取高额利息和奖金28600元并由三人集体私分,其中安某分得10268元,宗某分得9266元,钟某分得9066元。此外,三人还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929元不入村财务帐,共同私分。2001年6月,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安某、宗某、钟某利用职务便利,合伙侵占集体财产31529元,数额较大,但鉴于三人有其他立功表现,决定对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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