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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作者姓名:鲁晓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摘    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协助和被指导的关系。 但是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错位:或者乡镇政府仍习惯于对村委会分任务、下命令、作指示,使村委会成为自己的从属,使二者成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乡镇政府为了避讳“干预村民自治”,对村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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