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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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齐航建,蒋文.对村委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违法[J].中国民政,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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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齐航建 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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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民政厅政权处(齐航建),山东省社科院政治所(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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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就是对候选人规定一些具体的标准条件,预选产生候选人后由乡镇党委、政府或选举领导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将不合“标准”“条件”的,从候选人名单中撤下,再正式选举。这种方式,受到了一些人的推崇,殊不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第一,《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里指的被选举权就是被选为村委会成员的资格。只要具有选民资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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