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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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元春.浅谈国有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0(2):111-11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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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元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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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新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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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与一般市场条件下自然发起形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予以同等时待,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部分改制分流员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将国企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与市场条件下自然发起形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区别对待,并且鉴于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的特殊性,国家应就改制分流企业“隐名股东”问题出台相关单行政策,对其股东资格予以承认,以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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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改制分流 隐名股东 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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