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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诉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建行与徐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说起
引用本文:李学军.逆向诉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建行与徐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说起[J].中国律师,2008(2):58-61.
作者姓名:李学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
摘    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起诉侵权人,但是,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侵权人(本文所称的“侵权人”是名义上的或争议中的,亦即尚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未必是实体法意义的侵权人的人)起诉受害人,即由侵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或补偿责任;如侵权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则请求依法确认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或补偿数额。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提起的确认之诉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逆向诉讼(下称“逆向诉讼”)。

关 键 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和谐社会  诉讼  逆向  建行  侵权人  补偿责任  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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