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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再就业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作者姓名:詹璐璐
作者单位: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
摘    要:案情回放季某,男,于1954年12月出生,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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