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自行车丢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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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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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2月8日上午9时许,某市建筑公司职工宋金明从商店购买一台“飞飞”牌“14吋黑白电视机,价345元。他把电视机绑在自行车后架上,便骑车来到某医院门口,将自行车连同电视机一并寄存于设在医院门口的自行车寄存处。管理人员陈玉英当即向宋金明加收2角钱寄存费(一辆自行车收3分),并付给4张寄存收据。宋急于进医院看病,自行车未上锁就离开了。10时30分左右,宋从医院出来,手持寄存收据向陈玉英领取自行车,不料,自行车与电视机不翼而飞。这时,陈玉英才想起,几分钟之前被一男青年取走了。事发后,宋金明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数月未破,又多方索赔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玉英赔偿自行车和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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