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翻印下发)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高度重视,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条例》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一次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确定了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从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定责任,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一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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