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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私了”行为有碍法治进程
作者姓名:黄成学
作者单位:册亨县人民法院
摘    要:“私了”指纷争双方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授意对方以某种有利可图的条件来交换,以平息纷争为诱饵,让对方逃避法律追究和道德遣责的这样一种行为。一些不太严重的纠纷,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私了”和解,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而对那些严重而复杂的纠纷,如果仍寄希望于“私了”,其弊就明显大于其利,甚至容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障碍。

关 键 词:“私了”  法治进程  行为  司法资源  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  当事人  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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