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股权能否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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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志超,郝继红,曲德峰.这类股权能否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J].中国检察官,2009(6):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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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志超 郝继红 曲德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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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124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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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基本案情 2000年8月某国有盐业公司(负责该地区的食用盐批发零售及企业工业用盐的供应),投资30万元,与另一入股人贾某(该人为盐业公司中层干部)以实物入股20万元成立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盐业公司占公司60%股份,贾某所占公司40%股份,并于同年9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万元,经营范围:工业盐零售、化工产品等.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因为有大股东盐业公司的背景而获得向本地区销售工业盐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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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化工 贪污罪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制 犯罪特征 盐业公司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股权变更 公司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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