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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递交证据 自担法律后果
作者姓名:骆玉生  陈新
摘    要:【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今年3月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他七级伤残补偿费33864元和其他费用,共计36824元。法院当日立案并向李某送达了“举证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举证期限,李某的举证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5日。4月7日,李某向法院提交了2份证据。4月23日开庭时,李某又提交了伤残评定书。对李某逾期提交的证据,被告刘某认为超过了举证期限而不同意质证。同时,刘某也不同意调解。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当庭作出了对这3份证据不予认定的决定。庭审后,李某意识到逾期举证将面临败诉风险,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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