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西法律式样的不同根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模式 :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 ,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 ;我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我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 ,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一不同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 ,是权利的保护机构 ;而我国的法院则是国家的法院 ,是推行权力的机器。它的另一表现是作为社会权利的代表者参与法律程序的律师制度的有无。它在思想上的表现便是西方的法学是社会的、反思的法学 ,而我国的法学是国家的、注解的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