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的效力——基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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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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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巢湖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安徽纂湖,2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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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无权处分应指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作为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合同。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无权处分效力的处理并不一致,不存在明朗的无权处分效力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民法体系和谐等角度来看,"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均存在不足。应根据缔约时第三人的主观状态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时,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善意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如此确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符合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实现了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了民法体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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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行为 处分权 物权变动模式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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