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海运总公司(破产清算JJ、组)被告(上诉人):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案情1992年7月5日原告杭州海运总公司(下称海运公司)与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下称外贸集团)下属仓储运输部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原告将一艘新建1类航区的江海货轮“清风洲”轮租给仓储运输部从事运输经营,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1992年8月1日起至1994年3月对日止;月租金15o000元;原告除承担“清风洲”轮船员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费和航养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被告负担;在租期内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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