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故意和过失违约的区分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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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保元.经济合同故意和过失违约的区分及处理[J].法律适用,19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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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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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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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住”.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所谓过错是指违约方对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以及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在经济合同法中,过错是被推定的,即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以外,违约事实一出现,就可推定违约方有过错.而过错,按国内外民事、经济立法来说,有形式或者程度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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