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合法行为之刑法评价——以一典型案例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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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小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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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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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件中,行为人行为之表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行为实质却具有犯罪的本质。从民刑关系的角度而言,刑法与民法各自的立法目的和立足点的不同,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能以“司机的行为可以用民法的不当得利的有关规定来调整,因此刑法就不应该再加以调整”这样的理由来否定司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从形式与实质的角度而言,应透过表象看本质。司机的行为,虽然具有一种形式上合法的表现,但掩盖不了其意图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本质。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而言,立法强调谨慎谦抑,司法强调铁面无私。所以以刑法谦抑性为理由来否认司机行为的犯罪性是不恰当的。总而言之,应从司机行为性质之实质,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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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刑关系 实质 形式 刑法谦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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