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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龄儿童、少年是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孟母堂事件”的再思考
作者姓名:饶龙飞
作者单位: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吉安,343009
摘    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具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能力和责任能力。我国义务教育目的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决定了受教育者是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通过对外国宪法、国际人权法文件的比较分析,我们也可得出受教育者必须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的结论。

关 键 词:适龄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  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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