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