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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表述
引用本文:蔡富生.完善“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表述[J].法学,1990(7).
作者姓名:蔡富生
摘    要:前不久,江苏某市发生一起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为外地单位的经营活动,借户贷款,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1988年初,某出版社成都发行分部借聘职工冯某,携款9万元来某市采购化工原料。冯的亲戚田某是市工商银行工业信贷科的信贷员,负责机械行业的信贷工作。冯请田将9万元货款借户存入市机械局供销公司帐户。同年7月初,冯联系到电解镍的货源欲购买220万元,转销给某自行车集团公司。自行车集团公司业务员持有汇票,申称必须在电解镍装车发运时才肯如数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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