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法律适用统一的一种路径选择——关于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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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苏高院研究室课题组,李后龙,徐安欣,蒋飞.形成法官职业共同体:法律适用统一的一种路径选择——关于法律适用沟通交流机制的实证研究[J].法律适用,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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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苏高院研究室课题组 李后龙 徐安欣 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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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有关法律适用统一的理论设定(一)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主要根源——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认识不一致1.裁判的过程是法官主观认识的过程。首先,现有的理论与经验表明,在立法上制定一个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是不现实的。法律的确定性只是相对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模糊、不周延、滞后甚至漏洞已是不争的事实。甚至说,规定明确的法律也需要解释。其次,法官是法律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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