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文(令)号]法释〔2007〕7号[公布日期]2007.4.11[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7.4.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