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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
摘    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郭树清2012年6月19日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

关 键 词: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开放式基金  运作管理  基金募集  份额  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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