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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城镇住宅商品化?
摘    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住宅同样也是商品。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那么,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经济,作为人们重要生活资料——住宅的属性应该是商品性的,并应该将其纳入商品流通。长期以来,我们不承认住宅是商品。三十多年的历史证明,城镇住宅采取国家包下来的办法,不仅不能收回成本,还要每年大量补贴维修费。由于实行统建统配的政策,收取的房租很低,还助长了多占房、占好房之风,从而加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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