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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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立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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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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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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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 占有脱离物 小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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