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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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毕东升.论人民法院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法律适用,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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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毕东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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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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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美于“错案”的含义目前.对“错案”这一概念的含义各地表述不尽相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错案”是指法院裁判出现实体错误或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才称之为需追究责任的错案.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错案”,是指凡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错误,即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无论是否改判或发回重审.均属应追究责任的错案.本文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外延较窄,后果也未揭示出“错案”的正确含义.故为使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系统化、规范化,首先应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逻辑起点——“错案”作出科学准确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外延.依此思路,笔者拟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来界定“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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