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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
引用本文:李秀梅.试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立法[J].新视野,2007(6):67-69.
作者姓名:李秀梅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北京市,100044
摘    要: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四项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基础和支柱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遗属津贴等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长期处于二元化状态。现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存在层次低、空白多、内容不科学等主要问题。加快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应该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尽快构建以《农村社会保障法》为统率,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保障主要项目制定的条例为主体、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

关 键 词:农村  社会保障  立法
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6-00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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