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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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吉政发[2014]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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