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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凌田村不服吴川市人民政府山岭确权案——本案属民事类性质案件抑或行政类性质案件?
引用本文:杨信.吴川市大凌田村不服吴川市人民政府山岭确权案——本案属民事类性质案件抑或行政类性质案件?[J].判例与研究,2005(3):15-18.
作者姓名:杨信
作者单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诉因人民政府的确权行为发生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前。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人民法院仅收受诉状,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了若干年之后才决定立案受理,由此而引发了一场本诉应为行政案或民事案的主管争论。笔者试从案件的立卷与审查、受理与立案、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与选择、诉讼时效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予以求证。

关 键 词:民事类性质案件  行政类性质案件  吴川市人民政府  山岭确权案  立案  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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