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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并无不妥
作者姓名:王娟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按照《监督法》和《立法法》规定,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是在政府报备之后,因此,提前介入审查于法无据。对此,笔者毫无异议。但“提前介入”与提前审查并不是一回事。笔者认为,备案审查“提前介入”并无不妥,值得提倡。

关 键 词:“提前介入”  备案审查  《立法法》  《监督法》  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  政府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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