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内部管理信息”的判定 |
| |
作者姓名: | 梁艺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
| |
摘 要: | 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行规定后,法院通过个案对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了回应。通过判决梳理,可见法官在审查时关注到内部管理信息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其中"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是法院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考察因素。然而针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却显示出不同的结论,信息所涉内容的"内部性"方是内部管理信息的核心,即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外,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同时部门、地方性信息公开规范通过列举式规定,将人事信息、设备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列为内部管理信息的典型类别。以"内部性事务"作为内容标准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相较于"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而言,更符合立法原意且契合已有的规范体系。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内部管理信息 过程性信息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