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立法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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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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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倘若说司法腐败往往表现为一种个体性腐败,那么立法腐败则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大“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致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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