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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对策
引用本文:卢延旭,邓小军,孙双龙.法庭科学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对策[J].证据科学,2002,9(1):37-39.
作者姓名:卢延旭  邓小军  孙双龙
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系,沈阳,110035
摘    要:法庭科学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线索,为法庭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经法庭调查或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法庭科学鉴定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公正、科学、准确和实事求是.1997年1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和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新<民诉法>)均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因此,出庭接受质证已经成为法庭科学鉴定人必须面对的现实.为了确保法庭科学鉴定的真实、科学、有效,避免和减少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宗旨,同时正确运用语言逻辑学和巧妙的答辩技术,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答辩后果.根据作者的实际工作经验与体会撰写此文,供从事法庭科学鉴定的科技工作者参考借鉴.

关 键 词:法庭科学  鉴定人  法庭质证  对策

Strategy of accepting interrogation to forensic expert in cour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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