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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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汉成.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J].政法论坛,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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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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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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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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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清刑律草案 签注 罚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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