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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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J].法商研究,2012(1):11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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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瑞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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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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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用:一是用来确定自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用来审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三是用来判断被告人供述是否得到补强。作为一项旨在对证明力加以限制的证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强调无论是证据事实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根据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加以认定,注重证据信息的相互验证,避免仅凭孤证定案,这有利于防止伪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然而在目前以案卷为中心的裁判方式下,法院很少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适用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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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 证明力 证明标准 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口供补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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