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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姓名:童志兴  张刚  张乃良  张敬华
作者单位:浙江分校,浙江分校,浙江分校,浙江分校
摘    要:被告人张某,男,22岁,工人。被告人郑某,男,17岁,待业。张某私自讨取少量爆炸物存放家中,于1982年7月6日晚,同郑某谈及炸鱼时,将之取出。因意识到炸药受潮,恐难炸响,张提议,用炸药点爆取乐,郑附和。随后两被告人用二节炸药、二支雷管及导火索,简单捆扎后,外出多处试点未逞。当晚午夜时分,两被告人行至新华书店与人民照相馆夹弄口,望见弄内停有上海牌二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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