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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产解散情形下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作者姓名:柴利丽  余慧娟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劳动者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具有用工事实的,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案号一审:(2010)衢江民初字第3号二审:(2010)浙衢民终字第367号再审:(2011)浙衢民再字第7号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终止  无固定期限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金  江山市  生产经营  原告  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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