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初探──“债权变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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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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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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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房(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厂房、成套设备)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数额巨大),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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