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独立法域。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各法域之间应相互认可和适用彼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已是事实上的多法域国家。意识形态的对立和军事上的对峙,大陆与台湾都回避法律认可问题。1992年,两岸关系趋于缓和,台湾于同年7月31日颁布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认可大陆法律在台湾的效力,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大陆法。对此,大陆没有作出积极回应,在立法上,回避台湾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台湾法律的适用。近年来,海峡两岸经贸交流迅猛发展、人员往来急剧增加,台湾民商事法律在大陆得到认可和适用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2010年12月27日公告《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大陆认可台湾民商事法律在大陆的效力,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台湾法律。海峡两岸相互认可民商事法律制度,彼此适用对方法域法律,有助于法律交流和司法互助,有利于为两岸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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