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新世纪新阶段领事认证工作的新景象(下)
作者姓名:许育红
作者单位:外交部领事司
摘    要:《公证法》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上述条款中“外交部授权的机构”,指的就是外交部授权的有关地方外办,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地方外办作为被授权机构,依法开展并代办领事认证工作。

关 键 词:认证工作  领事  授权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  《公证法》  外交部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