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刚刚颁布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了许多细化和补充规定,有不少条款可圈可点。笔者现就立法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三个问题,以及该法规草案修改中的一些考虑和最终作出的规定,作一概要介绍。一、关于法规的调整对象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规案的名称虽为物业管理条例,但内容主要是规范住宅物业,对非住宅物业涉及较少。因此,建议将调整对象限定为住宅物业,使规范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此外,商品房、原房改房、还建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民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住宅的物业管理情况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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