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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
作者姓名:阮建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摘    要:刑法第64条关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解释又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产生众多争议,不利于刑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标准,即判断供犯罪所用的某一财物应否没收,应当考虑该物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该物的使用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物是反复使用还是偶尔使用及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四个因素,从而使预防犯罪与保障私人财产权有机统一起来。

关 键 词:犯罪所用  本人财物  没收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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