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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违法案件中私了处理方式的探讨
作者姓名:陶力超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钖市崇安区卫生防疫站
摘    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发生因当事人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而酿成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危害健康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损害赔偿问题引发民事纠纷。期间,通常采用公了或私了两种方式处理解决。"公了"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上述损害赔偿要求向管辖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再向所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仲裁并非为必经程序(或称前置条件),因此受害者也可以一开始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损害赔偿要求可单独提出,而当食物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致人死亡或残疾、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要求。"私了"是指双方不经过上述公了程式而采取私下协商、自行了结的方式。这是在形式上相对于公了方式而言的。目前该种方式的特点是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观和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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