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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摘 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关 键 词: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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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办事处
贵阳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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