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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通告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摘    要:辽政发2011]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省畜产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严禁养殖业者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有害物质。如有违反,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4号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

关 键 词:瘦肉精  有害物质  辽宁省  人民政府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告  畜牧兽医  屠宰管理条例  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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