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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产权人对物业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杨和杰.写字楼产权人对物业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J].台声,2002(9):47-48.
作者姓名:杨和杰
摘    要:案情简介:北京台资企业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00年4月15日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写字楼的200平方米写字间,作为办公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写字楼的乙物业公司,承租人为甲公司。合同约定:写字间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4元(含水、电及物业管理费),每月租金24000元。甲公司预先支付两个月租金48000元作为房租押金,另支付电话押金6000元,押金共计540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按期交付租金,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2000年8月初,乙公司通知写字楼的所有承租人,两个月后写字楼拟作他用,…

关 键 词:写字楼  产权人  物业公司  债务  连带责任  中国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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