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产权人对物业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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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和杰.写字楼产权人对物业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J].台声,2002(9):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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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和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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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北京台资企业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00年4月15日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写字楼的200平方米写字间,作为办公室。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为写字楼的乙物业公司,承租人为甲公司。合同约定:写字间租金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4元(含水、电及物业管理费),每月租金24000元。甲公司预先支付两个月租金48000元作为房租押金,另支付电话押金6000元,押金共计540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甲公司按期交付租金,双方均依约履行合同。2000年8月初,乙公司通知写字楼的所有承租人,两个月后写字楼拟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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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写字楼 产权人 物业公司 债务 连带责任 中国 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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