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法院没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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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和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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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台湾同胞甲(下称甲方)于1992年11月5日,在丙市与乙发电厂(下称乙方)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资30万美元,乙方出资56万美元,共同投资成立丁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美术装饰门。合同中对争议的解决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纠纷,1998年1月21日双方达成甲方撤资协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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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辖权 法院 台湾省 台湾同胞 投资合同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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